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7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77號
- 原告
- 藍錦郎
- 訴訟代理人
- 孫大昕律師
- 被告
- 吳祈成即全美飲食店
原告與被告吳祈成即全美飲食店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被告給付預告工
資、資遣費及核發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1,000元(計算式:84,000元+1,8
27,000元=1,91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8元,惟其
中請求被告給付預告工資8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5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係
屬因非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50
8元【計算式:20,008元+3,000元-500元=22,508元】。又原
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6年度救字第76號受理中,如其
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
費22,508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