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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77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77號

原告
藍錦郎
訴訟代理人
孫大昕律師
被告
吳祈成即全美飲食店

原告與被告吳祈成即全美飲食店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被告給付預告工

資、資遣費及核發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1,000元(計算式:84,000元+1,8

27,000元=1,91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8元,惟其

中請求被告給付預告工資8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5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係

屬因非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50

8元【計算式:20,008元+3,000元-500元=22,508元】。又原

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6年度救字第76號受理中,如其

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

費22,508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77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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