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2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24號
- 原告
- 鄭世宗
- 訴訟代理人
- 吳曉維律師
- 被告
- 胡惠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9,459元【計算式:(高雄市鼓山區區龍中段28-1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60,309元/㎡×面積5,754.69㎡×原告應有部分119/100000)+(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8樓之2建物課稅現值1,023,300元×原告應有部分1/2)=1,609,45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年度救字第100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