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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24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24號

原告
鄭世宗
訴訟代理人
吳曉維律師
被告
胡惠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9,459元【計算式:(高雄市鼓山區區龍中段28-1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60,309元/㎡×面積5,754.69㎡×原告應有部分119/100000)+(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8樓之2建物課稅現值1,023,300元×原告應有部分1/2)=1,609,45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年度救字第100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24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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