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2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37號

償還無因管理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37號

原告
何駿輝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原告與被告何昌都間償還無因管理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106 年度救字第102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

定駁回確定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37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償還無因管理費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