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3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37號
- 原告
- 何駿輝
- 訴訟代理人
- 余景登律師
原告與被告何昌都間償還無因管理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106 年度救字第102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
定駁回確定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