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7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73號
- 原告
- 鄧顯宗
原告與被告曾芝瑾、曾建𪸃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7,064,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602,216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
106年度救字第108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
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73號
原告與被告曾芝瑾、曾建𪸃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7,064,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602,216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
106年度救字第108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
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