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4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4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大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蔡金葉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金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3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 元【計算式:1,650,000元×2=3,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