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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41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洪韻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4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大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蔡金葉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蔡金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3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 元【計算式:1,650,000元×2=3,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洪韻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41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