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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0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04號

上訴人
邱恳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智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年7 月19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10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依其上訴之聲明,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詠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04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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