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0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04號
- 上訴人
- 邱恳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智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年7 月19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10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依其上訴之聲明,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