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3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32號
- 上訴人
- 虞巧緣
○ ○ ○ ○0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建平、潘淑慧因106 年度訴字第1532號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98萬元(85萬元+13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
,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沈宗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