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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3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沈宗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32號

上訴人
虞巧緣

○ ○ ○      ○0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建平、潘淑慧因106 年度訴字第1532號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98萬元(85萬元+13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

,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32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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