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7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7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玲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韓宏道、吳家豪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2,9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