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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19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1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金展成企業有限公司
即原告
兼法定代理 黃文彬
即原告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張瑞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瑞輝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即被告於原告公司登記之出資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9,3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19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