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1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1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金展成企業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兼法定代理 黃文彬
- 即原告
- 人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瑞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瑞輝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即被告於原告公司登記之出資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9,3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