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5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55號
- 原告
- 五甲人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蔡淑娟
- 訴訟代理人
- 徐仲志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梁婷宣律師
- 被告
- 黃克強
- 訴訟代理人
- 李必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修繕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5日所為之106 年度訴字第655 號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應更正補附如本裁定之附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調取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655 號判決原本比對,上開判決原本附有如本裁定之附圖,惟上開判決正本漏未附上,屬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自得依首開規定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