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5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56號
- 原告
- 黃子倩
- 被告
- 劉秋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5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