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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0 日
  • 法官
    秦慧君

  • 當事人
    華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喬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7 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1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華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世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喬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7 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1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3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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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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