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1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1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華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世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喬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7 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1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4,3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