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5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5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游上德
- 即被告
- 游景隆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游上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843,9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0,0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