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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6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林玉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6號

上訴人
梁本元
即原告
被上訴人
陳志文
即被告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重訴字第36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貳拾捌萬貳仟壹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柒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6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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