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6號
- 上訴人
- 梁本元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
- 陳志文
- 即被告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重訴字第36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貳拾捌萬貳仟壹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柒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6號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重訴字第36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貳拾捌萬貳仟壹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柒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