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7號
- 上訴人
- 劉錦英
- 即原告
- 劉健谷
陳癸栢
上訴人與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106 年度重訴字第97
號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合計為新臺幣2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5,20
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上訴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