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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7號

減少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林玉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7號

上訴人
劉錦英
即原告
劉健谷

      陳癸栢

上訴人與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106 年度重訴字第97

號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合計為新臺幣2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5,20

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上訴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到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7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減少價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