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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勞簡上字第13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黃悅璇吳芝瑛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簡上字第13號

上訴人
吳淑綿
訴訟代理人
林豐祥
被上訴人
游美玲
兼訴訟代理人
林宏典即高雄市私立卡特外語短期補習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中關於「林宏典即高雄市私立卡特外語補習班」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宏典即高雄市私立卡特外語短期補習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前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吳芝瑛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勞簡上字第13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