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勞簡上字第1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簡上字第13號
- 上訴人
- 吳淑綿
- 訴訟代理人
- 林豐祥
- 被上訴人
- 游美玲
- 兼訴訟代理人
- 林宏典即高雄市私立卡特外語短期補習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中關於「林宏典即高雄市私立卡特外語補習班」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宏典即高雄市私立卡特外語短期補習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前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 官 黃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