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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05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1054號

原告
洪卉于
被告
郭建賢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11日裁定(107 年度補字第881 號)命原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500 元,如訴訟救助之聲請後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又原告於起訴同時併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107 年度救字第87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並確定,該駁回聲請裁定係於107 年7 月18日送達予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054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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