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05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1054號
- 原告
- 洪卉于
- 被告
- 郭建賢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11日裁定(107 年度補字第881 號)命原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500 元,如訴訟救助之聲請後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又原告於起訴同時併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107 年度救字第87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並確定,該駁回聲請裁定係於107 年7 月18日送達予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