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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46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1465號

原告
邱玉霖
訴訟代理人
陳文卿律師
被告
蘇振發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 項、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以其經由被告向訴外人汪宥妤借款新臺幣(下同)350 萬元,然遭被告取走借款中之100 萬元作為將來之利息費用,因原告業已清償上開借款債務,應扣之利息為42萬元,堪認被告溢收利息58萬元,遂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58萬元,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465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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