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重訴字第30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重訴字第300號
- 原告
- 唐儷馨
- 被告
- 黃文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未繳納裁判費100,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107年6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原告所提出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本院以107年度救字第82號裁定駁回後,原告不服提起抗告並就該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07年8月9日分別以107年度重抗字第32號及107年度聲字第94號裁定駁回抗告及聲請確定。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於107年7月26日擴張賠償金額為1,500萬元之請求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