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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重訴字第30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重訴字第300號

原告
唐儷馨
被告
黃文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未繳納裁判費100,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107年6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原告所提出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本院以107年度救字第82號裁定駁回後,原告不服提起抗告並就該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07年8月9日分別以107年度重抗字第32號及107年度聲字第94號裁定駁回抗告及聲請確定。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於107年7月26日擴張賠償金額為1,500萬元之請求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重訴字第300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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