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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30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30號

原告
王若權
訴訟代理人
王明一律師

(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大統汽車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4,185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

院107 年度救字第113 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

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

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

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30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解除契約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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