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3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30號
- 原告
- 王若權
- 訴訟代理人
- 王明一律師
(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大統汽車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4,185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
院107 年度救字第113 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
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
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
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