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15號
- 原告
- 萬東平
原告與被告台灣銀行等間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00 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
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救字第127 號裁定駁回聲請確定在
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15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投資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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