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6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65號
- 原告
- 王薇瑄
- 訴訟代理人
- 王建元律師
原告與被告林家明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4,33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 年度救字第133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
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
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