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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20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20號

原告
A女
兼法定代理人
A1
兼法定代理人
A2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淑華律師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立小港國民中學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分別請求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

之金額,各應繳納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又原告於

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 年度救字第138 號)

,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

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

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原告  │請求金額   │應徵裁判費 │應繳裁判費│
│  │    │(新臺幣)  │(新臺幣) │(新臺幣)│
├──┼────┼───────┼──────┼─────┤
│ 1│A女   │50萬元    │5,400元   │5,400 元 │
├──┼────┼───────┼──────┼─────┤
│ 2│A1   │50萬元    │5,400元   │5,400元  │
├──┼────┼───────┼──────┼─────┤
│ 3│A2   │50萬元    │5,400元   │5,400元  │
├──┼────┼───────┼──────┼─────┤
│合計│    │       │      │16,200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20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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