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20號
- 原告
- A女
- 兼法定代理人
- A1
- 兼法定代理人
- A2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淑華律師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立小港國民中學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分別請求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
之金額,各應繳納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又原告於
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 年度救字第138 號)
,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
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
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原告 │請求金額 │應徵裁判費 │應繳裁判費│ │ │ │(新臺幣) │(新臺幣) │(新臺幣)│ ├──┼────┼───────┼──────┼─────┤ │ 1│A女 │50萬元 │5,400元 │5,400 元 │ ├──┼────┼───────┼──────┼─────┤ │ 2│A1 │50萬元 │5,400元 │5,400元 │ ├──┼────┼───────┼──────┼─────┤ │ 3│A2 │50萬元 │5,400元 │5,400元 │ ├──┼────┼───────┼──────┼─────┤ │合計│ │ │ │16,2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