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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3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37號

原告
蔡政璜

原告與被告蔡仁耀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嗣具狀擴張

請求金額為16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又原告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107 年度救字第179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

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

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37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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