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3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37號
- 原告
- 蔡政璜
原告與被告蔡仁耀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嗣具狀擴張
請求金額為16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又原告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107 年度救字第179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
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
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