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7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74號
- 原告
- 莊淑媚
- 訴訟代理人
- 毛鈺棻律師(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林于傑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8,587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830 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107 年度救字第172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
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
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
確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