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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9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93號

原告
林聖文
被告
中華置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禹策

原告與被告中華置地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臺灣高等

法院高雄分院以108 年度抗字第23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5,876,942元,並經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抗字第308 號裁定駁回

被告之再抗告確定在案,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744 元,

扣除前繳裁判費35,749元外,尚應補繳115,995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以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93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