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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78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78號

原告
李建志
訴訟代理人
蔡尚宏律師

(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吳之嫤即吳美惠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

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2,

9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惟其中請求給付工資部分

1,650,047 元(資遣費除外),應徵裁判費17,434元部分,暫免

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8,717 元,是原告應繳納裁判費10,202元

(計算式:18,919元-8,717 元=10,202元)。又原告另聲請訴

訟救助,現由本院107 年度救字第180 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

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

,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78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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