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8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85號
- 原告
- 楊國雄
- 訴訟代理人
- 汪廷諭律師(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楊軒堢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370 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107 年度救字第181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
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
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
確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