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4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44號
- 原告
- 陳龍宗
- 被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忠銘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60,960 元(即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103038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本金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3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