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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4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44號

原告
陳龍宗
被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60,960 元(即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103038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本金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3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44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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