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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42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42號

原告
林東源
訴訟代理人
黃昭雄律師

原告與被告安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

處理法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

0,1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其中原告請求給付加班

費898,345 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原告應補繳裁判

費5,230 元【計算式:10,130元-(9,800 元×1/2 )=5,23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又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107 年度救字第84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

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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