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8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81號
- 原告
- 洪卉于
原告與被告郭建賢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6,5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7年度救字第
87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
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81號
原告與被告郭建賢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6,5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7年度救字第
87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
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