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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84號

裁定公司解散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84號

聲請人
楊唐惠

      楊馥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豊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以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標的價額計徵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解散之元豊股份有限公司其資本總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84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裁定公司解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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