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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43號

撤銷變更要保人行為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謝琬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4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傅美金等間撤銷變更要保人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1,815 元(見本院卷第3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琬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43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變更要保人行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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