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1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1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德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冠宏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4,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