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8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5號
- 上訴人
- 陳采玥即陳秋鳳
上訴人與陳盈璋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8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181,25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2,98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國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5號
上訴人與陳盈璋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8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181,25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2,98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國祥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