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97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7號

原告
侯燦文
訴訟代理人
胡高誠律師
被告
侯永慶
訴訟代理人
陳彥勝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具狀為當事人之變更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八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97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