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9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7號
- 原告
- 侯燦文
- 訴訟代理人
- 胡高誠律師
- 被告
- 侯永慶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勝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具狀為當事人之變更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八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7號
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因原告具狀為當事人之變更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八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