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2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24號
- 原告
- 許立明
- 訴訟代理人
- 唐小菁律師
- 被告
- 吳子嘉
- 訴訟代理人
- 陳振東律師
王恒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民國108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第一頁至第三頁關於記載民國一0六年十一月八日之「新台灣加油」節目,均應更正為「前進新台灣」節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