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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39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秦慧君王耀霆陳芷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39號

抗告人
徐淑真

抗告人與相對人陳景生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

國108年9月19日107年度訴字第539號裁定提出抗告狀,惟抗告人

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陳芷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39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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