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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0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林玉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00號

上訴人
陳聰傑
即被告
之12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凃銘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其部分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之訴,而原判決判令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7,145元,故本件上訴利益即為27,1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惟上訴人另聲請訴訟救助,如經上訴審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上訴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事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則上訴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00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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