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0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00號
- 上訴人
- 陳聰傑
- 即被告
- 之12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凃銘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其部分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之訴,而原判決判令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7,145元,故本件上訴利益即為27,1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惟上訴人另聲請訴訟救助,如經上訴審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上訴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事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則上訴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