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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1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楊淑珍陳筱雯鄭珮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14號

上訴人
陳聰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薛西全、劉妍孝、陳思潔、薛雅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惟上訴人另聲請訴訟救助,如經上訴審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上訴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事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則上訴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陳筱雯

                   法 官 鄭珮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14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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