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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0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王耀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0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朱春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書瑜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1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02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07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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