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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選字第10號

當選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譚德周楊詠惠李代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選字第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國發
訴訟代理人
黃呈熹律師
複代理人
黃頌善律師

上訴人與與被上訴人李進宗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

108年8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非因

財產權涉訟,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 官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法  官  楊詠惠

               法  官  李代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選字第10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