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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
    徐彩芳
  • 法定代理人
    王贊福

  • 當事人
    蔡政璜可以太陽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蔡政璜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可以太陽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贊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107 年度重勞訴第5 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7 年10月2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抗告人對於本院107 年10月29日所為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裁判費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惟抗告人於抗告程序聲請訴訟救助,如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經駁回,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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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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