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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67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李育信

上訴人
即原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送達代收人
陳宜吟

上訴人與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幣(下同)604,330,1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90,877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67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