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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69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陳筱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69號

原告
謝春滿(林瑞理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謝英女(林瑞理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謝英美(林瑞理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謝英惠(林瑞理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謝生恭(林瑞理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謝玉梅(林瑞理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律師
被告
吳順明
被告
陳奐佑
被告
吳柏辰
被告
蘇汬萱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2日所為之107 年度重訴字第269號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之共同訴訟代理人「張瑋漢律師、陳建宏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建宏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69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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