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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8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沈宗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81號

上訴人
秦伯陽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一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4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2,3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7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81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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