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8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81號
- 上訴人
- 秦伯陽
-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一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4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2,3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7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沈宗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