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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謝琬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蔡崑山
即原告
蔡沈雪櫻
參加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參加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參加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8 月9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47,741 元( 即6,847,000-000-0 =6,847,74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22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琬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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