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43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438號
- 抗告人
- 陳國謨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宋源鴻間因107年度司拍字第438號拍賣抵押物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
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
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438號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宋源鴻間因107年度司拍字第438號拍賣抵押物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
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
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