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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073號

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1073號

原告
人道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寶琴
被告
晉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亞菁
被告
李金宏
被告
上 一 人 蘇文斌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方穎律師
被告
莊連豪
被告
火星人交易平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麗英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 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93,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073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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