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07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1073號
- 原告
- 人道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關寶琴
- 被告
- 晉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亞菁
- 被告
- 李金宏
- 被告
- 上 一 人 蘇文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方穎律師
- 被告
- 莊連豪
- 被告
- 火星人交易平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麗英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阮文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 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93,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